| 内容 |
区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、一次性救济费给付 |
| 联系电话 |
0546-8203506 |
| 办理地址 |
新区3号办公楼一楼101室 |
| 相关法律法规 |
《社会保险法》(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)第八条: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,负责社会保险登记、个人权益记录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。第十七条: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,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;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以领取病残津贴。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。 |
| 许可条件 |
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, |
| 申请资料 |
①离退休人员死亡注销户口证明;②火化证明;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;④填《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》需加盖去世职工单位或社区公章。 |
| 办理程序 |
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在当月向社会化服务股报告死亡,次月终止其养老待遇领取资格。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提供所需资料,填报《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》,受理 |
| 办理部门 |
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股 |
| 办理时间 |
上午8:30-12:00 下午1:30-5:30(5月1日至10月1日为2:00-6:00) |
| 办理时限 |
申请之日起的次月办理。 |